逛超市买到过期零食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2024年9月,尹某在上饶某超市购买了一包标价为9.8元的肥汁米线,外包装袋上标准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9个月。
尹某结账后发现所购买的食品已过期,立即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双方协商未果,尹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本案中,案涉商品已过保质期,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及时定期检查义务,导致过期产品仍上架销售,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使尹某购买案涉商品时明知其已过保质期,但其购物消费行为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综合考量,法院依法判决某超市退还尹某货款9.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
严控产品质量
避免销售过期食品
来源:上饶市广丰区法院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