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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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代建各方职责
1.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2.代建项目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建设,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相应费用应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必须招标限额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采购。
代建项目移交和接收
1.代建机构是代建项目移交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是接收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
2.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机构以建设单位的身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代建项目完成代建协议约定建设内容、通过竣工验收,使用单位收到代建机构移交函告后,应于15日内办理接收手续。
4.财务决算完成后,使用单位负责代建项目转固定资产相关手续办理。
资金管理
1.代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自治区财政厅将项目支出编入年初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年中不再追加。
责任追究
代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暂停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支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因代建机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五)转让代建业务;
(六)违规承担代建工程其他建设任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