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朋友之间发生借款时有发生
为了确保借款的归还
常常会出现保证人的角色
那么作为担保人
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今天,我们就来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付某向程某借款2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王某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字。后付某未依约偿还。程某于2024年3月向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偿还借款,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应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付某向程某借款2万元,应承担偿还责任。
王某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借条上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王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案涉借款的还款日期为2023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程某应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案之诉的时间为2024年3月,已超出保证期间,故王某不再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
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因此,在设立担保时,要明确担保方式和保证时间,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时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ND】